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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普顿: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03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0号黄金广场15A

邮政编码:266071          电话: 0532-58781600

传真:0532-58781666       e-mail:qindao@qindaolaw.com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康普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牛国兴律师和庄丽律师

出席了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于2019

年3月15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了《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

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

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以及“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的文字说

明。

    2019年4月2日14点30分,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前述公告在公司办公
楼四楼会议室(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8号)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朱振华主持。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向股东开放,即9:15-9:25,9:30-11:30,13:00-15:00;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向

股东开放,网络投票的时间与前述公告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股东均为截至2019年3月27日

(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持有公司股份

1389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450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的统计资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2名,持有公司
股份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6%。

    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持有公司股份1389053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4526%。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

程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同意1389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和网

络)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情 况 为 : 同 意 5300股 , 占 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同意1389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和网

络)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情 况 为 : 同 意 5300股 , 占 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

     1.02回购股份的种类

     同意1389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和网

络)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情 况 为 : 同 意 5300股 , 占 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
     同意1389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和网

络)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情 况 为 : 同 意 5300股 , 占 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

     1.04回购股份的期限

     同意1389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和网

络)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情 况 为 : 同 意 5300股 , 占 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

     1.05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同意1389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和网

络)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情 况 为 : 同 意 5300股 , 占 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

     1.06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同意1389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和网
络)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情 况 为 : 同 意 5300股 , 占 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

     1.07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同意1389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和网

络)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情 况 为 : 同 意 5300股 , 占 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3890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和网

络)的99.9970%;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

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

数的22.6415%;反对410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77.3585%;弃

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

议案

     同意1389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和网
络)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情 况 为 : 同 意 5300股 , 占 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