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顿: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03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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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66071 电话: 0532-5878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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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康普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牛国兴律师和庄丽律师
出席了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于2019
年3月15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了《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
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
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以及“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的文字说
明。
2019年4月2日14点30分,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前述公告在公司办公
楼四楼会议室(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8号)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朱振华主持。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向股东开放,即9:15-9:25,9:30-11:30,13:00-15:00;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向
股东开放,网络投票的时间与前述公告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股东均为截至2019年3月27日
(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持有公司股份
1389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450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的统计资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2名,持有公司
股份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6%。
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持有公司股份1389053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4526%。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
程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同意1389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和网
络)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情 况 为 : 同 意 5300股 , 占 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同意1389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和网
络)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情 况 为 : 同 意 5300股 , 占 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
1.02回购股份的种类
同意1389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和网
络)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情 况 为 : 同 意 5300股 , 占 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
同意1389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和网
络)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情 况 为 : 同 意 5300股 , 占 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
1.04回购股份的期限
同意1389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和网
络)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情 况 为 : 同 意 5300股 , 占 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
1.05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同意1389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和网
络)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情 况 为 : 同 意 5300股 , 占 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
1.06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同意1389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和网
络)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情 况 为 : 同 意 5300股 , 占 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
1.07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同意1389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和网
络)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情 况 为 : 同 意 5300股 , 占 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3890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和网
络)的99.9970%;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
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
数的22.6415%;反对410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77.3585%;弃
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
议案
同意1389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和网
络)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本项议案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情 况 为 : 同 意 5300股 , 占 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