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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普顿: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19-04-2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86号”文《关于核准青岛康
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同意,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普顿”或“公司”)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并于2016年4月6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
构”或“本机构”)作为康普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康
普顿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截至本报
告出具之日,康普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保荐代表人            李建、成鑫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798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振华

 实际控制人            朱振华

 联系人                战赛

 联系电话              0532-5881866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4 月 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6 年年度报告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7 年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
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
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
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
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期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
的内容、重点和计划,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
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防范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3、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存放事项,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重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承诺
的情况。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16年12月13日至12月16日、2017年11月29日至12
月1日、2018年10月12日至10月17日对康普顿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或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8、督导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防范短线交易;

   9、督促发行人积极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10、持续关注发行人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
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
大对外投资、股东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青岛康普顿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3月29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情况专项报告》进
行了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认为:康普顿编制的《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截至2016年3月29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有关规
定,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康普顿截至2016年3月29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79,352,168.51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1、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同意的意见,
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要求;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未违
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同意康普顿本次使
用募集资金79,352,168.51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16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本次募投项目变更
对于促进公司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同意将润滑油区域营销中心建设项目的剩余募
集资金4,020万元用于年产4万吨润滑油、2万吨防冻液和1000吨制动液项目。公司
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对康普顿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认
为:康普顿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根据市场环境做出的决定,公司已对市
场环境发展及自身情况进行了论证。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已经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综上,光大证券对康普顿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事项无异议。

    (三)更换保荐代表人事项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代表人王金明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担
任康普顿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时委派成鑫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人,
继续履行康普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职责。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康普顿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
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
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康普顿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
的进行信息披露。

    康普顿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不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向保荐机构提供
公司规范运作有关的文件,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涉及重要事项康普顿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康普顿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并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
康普顿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康普顿的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
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康普顿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康普顿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
的规定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良好,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其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康普顿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保荐代表人:

                       李   建




                       成   鑫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