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顿:康普顿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2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康法律意见书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山 东 文 康 律 师 事 务 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1 号甲远洋大厦 B 座 2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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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康法律意见书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姜知泰律师和李佼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
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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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决议,并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出了《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的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
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00 在山东省青
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18 号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振华主持。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8,489,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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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49.2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310,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552%。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验证,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均已在《青岛康普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
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9,79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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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9,79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9,79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9,79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9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9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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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2021 年度贷款担保额度的框架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9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9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9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审计机构及确定审计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9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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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记录人签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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