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顿: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只法律意见书2021-06-04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康法律意见书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山 东 文 康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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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
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
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对本次差异化
分红予以审查,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2、公司及相关方已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且有关书面
材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
盖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
无任何隐瞒、疏漏及误导之处。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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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赖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报告等内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
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披
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不得因引用、披露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
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相关要求,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所
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及依据
经核查,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2019 年 4 月 2 日,
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并且,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告》,截至 2020 年 2 月 13 日,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案累计已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2,731,039 股,占公司总股本 200,000,000 股的
1.3655%,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青岛康普
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审字(2021)第 000440 号
《审计报告》确认,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
105,064,942.05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353,323.79 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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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 422,339,736.64 元(扣除 2020 年 6 月分配股利 9,863,448.05 元),可供股
东配利润为 514,187,906.85 元。
公司拟定的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
施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200,000,000 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2,731,039
股后的总股本 197,268,961 股为基数,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2 元(含税),预
计应当派发现金股利 23,672,275.32 元(含税),占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22.53%,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
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因此,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及计算方式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具体差异化分红方案如下:
以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200,000,000 股,
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2,731,039 股后的总股本 197,268,961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2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总股本为 200,000,000 股,扣除公司通过回购
专用账户所持有公司股份 2,731,039 股,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
197,268,961 股。
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
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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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派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送转股份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
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如按照扣除公司
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公司股份后的股份数 197,268,961 股为基数进行分
配,以 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10.14 元/股计算: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0.12 元/股
实际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0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10.14-0.12)÷(1+0)=10.02 元/股
若按照截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股份总数 200,000,000 股为基数进行分
配,以 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10.14 元/股计算: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97268961×0.12)÷200000000=0.1184 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97268961×0)÷200000000=0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10.14-0.1184)÷(1+0)≈10.0216
元/股
根据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
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的除权除息参考价
格,则本公司此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10.02-
10.0216|÷10.02=0.016%,其结果小于 1%。公司实施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
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较小。
三、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回购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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