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友钴业:华友钴业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2023-04-28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2022 年度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在 2022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按时
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
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我们在 2022 年度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有三名独立董事,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余伟平先生因任期
已满六年而离任,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选董
秀良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并接任余伟平先生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目前公司独立董事为朱光先生、董秀良先生、钱柏林先生。
朱光先生,男,1957 年 3 月出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专业硕士、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厚朴京华(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职
务,中南大学及中央财经大学客座教授。历任五矿贸易公司总经理、五矿国际有
色金属公司总经理、五矿集团高级副总裁及党组成员。2009 年起至今任职厚朴
京华(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表厚朴投资任职龙铭铁矿总裁;曾兼职厦门
钨业副董事长、中国钨协副会长、国际钨协主席、江西钨业集团董事长、中铜联
合铜业董事长、五矿铝业董事长、美国 Sherwin 氧化铝厂董事长、广西华银铝业
副董事长等职。2020 年 4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秀良先生,男,1966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数量经济学
博士,工商管理博士后。曾任吉林大学商学院财务系教师,吉林大学管理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历任财务管理系副主任、系书记、系主任。现任吉林大学商学
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22 年 5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2 月起
任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3 年 10 月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钱柏林先生,男,1960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注册税务师,
高级会计师。1981 年 8 月至 1997 年 10 月,在杭州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工作,
先后担任财务科副科长、科长,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科科长;1997 年 11 月 2013
年 12 月,在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办公室副主任、主
任、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2013 年 12 月至今,就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2020 年 4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
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之间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
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独立董
本年应参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事姓名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大
加董事会 方式参 次未亲自参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会的次数
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朱 光 21 21 20 0 0 否 6
余伟平 10 10 9 0 0 否 3
董秀良 11 11 11 0 0 否 3
钱柏林 21 21 20 0 0 否 6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6 次,董事会 21 次。我们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按时出席会议,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的情况。我们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认真审议公司提交
的各项董事会议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实际
情况,并以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了专业性判断和建
设性意见,审慎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股东的权益。公司董事会的召
集、召开、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
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
形,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事项,我们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
核,遇有疑问之处,主动向公司相关人员询问、了解具体情况;我们积极参与对
各项议案的讨论,以严谨、客观、负责的态度发表独立意见,充分体现了独立董
事的独立性;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
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三)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薪酬与考核委
独立董事姓名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员会
朱 光 7 2 — 1
余伟平 — — 3 1
董秀良 — — 4 —
钱柏林 7 2 7 —
注:原独立董事余伟平先生自 2016 年 4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5 月任
期届满离任,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战略委
员会委员相关职务,2022 年 5 月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选董秀良先生为公司独立
董事,并接任余伟平先生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战略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 7 次,提名委员会 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7
次,战略委员会 1 次,我们积极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在公司重大事项
的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利用参加现场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通过电话、
邮件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经营动态。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确保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公司
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了独立董事享有行使其特别职权及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便
利、支持和协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审查、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新
增日常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暨关
联交易、控股子公司终止股权收购意向暨关联交易等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
认真的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
公允,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
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均
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审议了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收购合
资公司部分股权并提供担保等相关事项,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相关担保
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况。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稳健、审慎,严格遵循了其内控制度,不存在违规或失
当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附属公司非正常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没有损害中小
股东权益。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审议了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等相关事项,认为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
行,结合了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符合公司所属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了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一名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补选独立
董事。我们对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均进行了审查,认为相关候选人
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
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条件,且任命程序合法、有效。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披露了 2021
年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存在数据调整或更正的情形,与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
不存在重大差异。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审议了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经审慎核查,我们认
为:公司所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人员未在公司任职,
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经济利益;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
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审计小组成员和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过程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成员始终保持了形
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
计、内控审计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制定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规划与实际资金
需求、长远发展战略及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该预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合理回报,有利于保证
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产业规划项目的资金需求,有效降低财务费用支出,保障公
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给股东带来长期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违反股份限售、同业竞争等承诺事项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指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审议了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事宜,公司 2021 年度严
格执行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成
本和费用控制、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管理、生产组织等重大事项的内部控制充
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一)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审议了会计政策变更事宜,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二)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审议了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事宜,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
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本次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强化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
利、履行职责,不会给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险,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报告期内,我们审议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勤勉地履行职责,
在公司规范运作、科学决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五)股权激励事宜
报告期内,我们审议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等相关事宜,我们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和团队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激励对象均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调整、回购注销及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事项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均
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 年,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
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
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们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
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
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3 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
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光、董秀良、钱柏林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