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友钴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3-04-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公司”或“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华友钴业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
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接受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满足公司发展及资金需求,公司关联方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友控股”)及其子公司、TMA INTERNATIONAL PTE LTD.(以下简称“TMA
公司”)、浙江倍林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林德”)拟为公司及子公
司提供最高总借款额度人民币 80 亿元整的财务资助,其中:华友控股及其子公
司资助总额度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TMA 公司资助总额度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
币;倍林德资助总额度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最高借款额度期限: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本议案之日起三年,在此期限内,在不超过最高借款额度的情况下
可多次循环使用,每次使用的方式、金额、期限等由公司及子公司和华友控股及
其子公司、TMA 公司及倍林德商定,但各种方式使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总
借款额度金额。借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公司对该项借款无需
提供相应抵押或担保。
华友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16.28%的股权,华友控股与其一致行
动人陈雪华合计持有公司 23.16%的股权;公司实控人陈雪华间接持有 TMA 公司
90%的股权,TMA 公司持有华友控股 28.67%;华友控股持有倍林德 25%股权,倍
林德董事长陈晓琳为公司实控人陈雪华近亲属,因此华友控股及其子公司、TMA
公司及倍林德为公司关联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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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华友控股
公司名称: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雪华
注册资本:7009.203994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 288 号 6 幢 103 室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成立时间:2006 年 12 月 19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华友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16.28%的股
权,华友控股与其一致行动人陈雪华合计持有公司 23.16%的股权。
(二)TMA 公司
公司名称:TMA INTERNATIONAL PTE LTD.
董事:陈雪华、谢伟通
注册资本:100 万美元
注册地址:150 ORCHARD ROAD,06#16,ORCHARD PLAZA,SINGAPORE
公司类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9 年 8 月 13 日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实控人陈雪华间接持有 TMA 公司 90%的股
权,TMA 公司持有华友控股 28.67%。
(三)倍林德
公司名称:浙江倍林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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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25000 万美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 288 号 3 幢 211 室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成立时间:2020 年 6 月 27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股权投资;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金属矿石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国内贸易代理;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砂石料的
销售、经济信息咨询、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华友控股持有倍林德 25%股权,倍林
德董事长陈晓琳为公司实控人陈雪华近亲属。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关联方华友控股及其子公司、TMA 公司、倍林德拟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最
高总借款额度人民币 80 亿元整的财务资助,其中:华友控股及其子公司资助总
额度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TMA 公司资助总额度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倍林
德资助总额度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最高借款额度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本议案之日起三年,在此期限内,在不超过最高借款额度的情况下可多次循
环使用,每次使用的方式、金额、期限等由公司及子公司和华友控股及其子公司、
TMA 公司及倍林德商定,但各种方式使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总借款额度金
额。借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公司对该项借款无需提供相应抵
押或担保。
四、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方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利率水平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
公司不需要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维持公
司资金周转,保障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
五、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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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董事
陈雪华先生回避表决。上述事项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关联方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利率水平
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公司不需要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有利于支持公
司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维持公司资金周转,保障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
展。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方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利率水平不高
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公司不需要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补
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维持公司资金周转,保障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
同意公司本次接受财务资助事项。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关联方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利率水平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
公司不需要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维持公
司资金周转,保障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
公司董事会依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审议本次接受关联方财务资
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审计
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关联董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为支持公司运营和发展资金需求,关联方华友控股及其子公司、TMA 公司、
倍林德拟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支持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维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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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周转,保障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未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独立性无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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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接受
关联方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孟 夏 王家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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