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4-24
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公告编号:2018-020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7]30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财务
报表列报作了相应变更。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
收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涉及以
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下发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依照
财政部要求,公司对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列报作相应变更。具体如
下:
变更前:
公司在编制利润表时,将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
生的利得或损失分别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
变更后:
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该项目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资产处
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资产处置收益”反映包括:
1)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
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2)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
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3)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为此,公司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
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
益”,并对此项的列报采用追溯调整法。
2、产生的影响
依照上述会计政策执行后,对本报告期比较式利润表的列报产生的影响如
下:调减 2016 年度营业外收入 70,833.56 元、营业外支出 219,145.96 元,调
增资产处置收益-148,312.40 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3、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同期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和《瑞
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8-013)。
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前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执行财政部制定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8 月 25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3)。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审计机构关于 2017 年度会计政策变
更的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 2017 年的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或制定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及执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而对公司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列
报所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政策变
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同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瑞斯
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2、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的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或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及执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
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而对公司会计
政策和财务报表列报所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
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同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瑞斯
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17 年的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执行财政部
于 2017 年修订或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
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及执行财政部下发
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而对
公司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列报所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
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按照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同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瑞斯
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4、审计机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公司 2017 年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出具了《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重要前
期差错更正的说明》(天健函〔2018〕1-11 号),说明如下:
1)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执行经
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
法处理。
2)公司编制 2017 年度报表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
产处置收益”。 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调减 2016 年度营业外收入
70,833.56 元、营业外支出 219,145.96 元,调增资产处置收益-148,312.40 元。
具体内容详见同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天健函〔2018〕1-11 号)。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