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8-04-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上市公司代码和简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周晋峰、孙世俊 603803 瑞斯康达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398
号文件核准,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
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顺利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及股份限售手续。本次共计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56,800,000 股。发行价格为 13.72 元/股。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7】1-15 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发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779,296,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的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719,595,100.00 元,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到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瑞斯康达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瑞斯康达
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对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招商证券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招商证券作为瑞斯康达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
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
司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招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 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工作计划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招商证券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持续督导协议,相关协议已明确了双方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持续督导期内,招商证券通过日常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3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4 无违法违规情况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5 无违法违规情况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 无违法违规情况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7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8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9 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10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瑞斯康达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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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现该等事项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瑞斯康达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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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在未履行承诺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瑞斯康达未出
14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
现该等事项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瑞斯康达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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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现该等事项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
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瑞斯康达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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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现该等事项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每月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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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瑞斯康达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
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
定。
招商证券对瑞斯康达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
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
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瑞斯康达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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