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8-05-18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瑞斯
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瑞
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
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
对象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
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有效期、禁售期、行
权价格、可行权日、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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