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8-05-18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8 年 5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6
(三)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权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8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8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11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1
(一)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1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2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2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3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3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3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4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15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5
(十)其他 ..................................................... 16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6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8
(一)备查文件 ................................................. 18
(二)咨询方式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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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瑞斯康达:指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3. 股票期权、股票: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4. 股本总额: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
6. 授权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7. 行权价格: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8. 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9. 行权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0.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5. 元: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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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瑞斯康达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瑞斯康达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瑞斯
康达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
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
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
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
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
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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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
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
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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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瑞斯康达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
政策环境和瑞斯康达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498 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
2、公司下属子公司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署劳动
合同或聘任合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总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份)
于洪波 财务负责人 100,000 0.63% 0.02%
骨干人员(497 人) 15,760,000 99.37% 3.74%
合 计 15,860,000 100.00% 3.76%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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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5,860,000 份,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421,055,557 股的 3.76%。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
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所涉及的股票总额累计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三)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权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
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计划的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
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
票期权作废失效。
3、等待期与可行权日
授权日至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
不同的等待期,自授权日起计,分别为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获授期权数量
比例
自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行权期 50%
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行权期 50%
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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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
销。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6.85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16.8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6.36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6.85元。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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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
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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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 2019 年至 2020 年两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20%;
第一个行权期 或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20%;
第二个行权期 或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备注:上述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上述“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
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
权均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
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
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考评结果
S≥80 80>S≥70 70>S≥60 S<60
(S)
评价标准 A B C D
标准系数 1 0.8 0.5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则上一年度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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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
分批次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统一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
公司将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并由公司
统一注销。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瑞斯康达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瑞斯康达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
总量及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等
待期、行权安排、可行权日、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
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瑞斯康达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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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斯康达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
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在操作上具有可行性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程序等,这些
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斯康达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瑞斯康达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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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斯康达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
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
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 10%。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斯康达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瑞斯康达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
象。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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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期权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批次适用不同的等待期,自授权日起计,分
别为 24 个月、36 个月。等待期届满后,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
对象可分两次申请行权:第一次行权期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
权总数的 50%;第二次行权期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50%。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 48 个月。
本计划行权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
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斯康达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瑞斯康达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 2006 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作为
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
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认为瑞斯康达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
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
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
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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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
影响的意见
在股票期权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
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
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瑞斯康达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
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瑞斯康达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
标反映公司市场规模、未来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
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以上两项指
标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
用,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了 2019 年至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
长率:以 2018 年净利润/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或
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以 2019 年净利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或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瑞斯康达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及可行权比例。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瑞斯康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
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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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可行权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
的股票期权行权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瑞斯康达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
公司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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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
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瑞斯康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瑞
斯康达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瑞斯康达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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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5、《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王茜
联系电话:021-52583150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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