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2018-05-29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瑞斯康达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在公司
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
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瑞
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瑞
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
于2018年5月18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上述激励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18
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
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
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
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