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上市公司代码和简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孙世俊、王吉祥 603803 瑞斯康达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398 号文件核准,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
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6,800,000 股,发行价格为 13.72
元/股。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7]1-15 号《验
资报告》验证,此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79,296,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募集资金净额为 719,595,100.00 元,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到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瑞斯
康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瑞斯康达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对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招商证券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招商证券作为瑞斯康达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
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
司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招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 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工作计划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招商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持续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督导协议,相关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持续督导期内,招商证券通过日常沟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3 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2018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年 11 月 1 日至 5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
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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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等事项。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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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等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招商证券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公司各项规范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运作规则及相关承诺。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招商证券已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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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理制度。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招商证券已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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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制制度。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招商证券已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9 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招商证券已按要求进行审阅,详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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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招商证券已按要求进行审阅,详见“二、
11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实际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12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出现该等事项。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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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制人未出现该等事项。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
14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
等事项。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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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等事项。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招商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
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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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 等事项。
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招商证券每月核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的银行对账单,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18 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出具了 2018 年度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核查
意见。
招商证券原委派周晋峰先生、孙世俊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
续督导保荐代表人。2018 年 9 月,周晋峰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任
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招商证券决定由
保荐代表人李锐先生接替周晋峰先生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
督导职责。2019 年 2 月,李锐先生个人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任公司的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招商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王
吉祥先生接替李锐先生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现为孙世俊先生、王吉祥先生。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招商证券对瑞斯康达于 2018 年度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招商证券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在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瑞斯康达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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