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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斯康达: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5-1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98 号文核准,瑞斯康达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采用网下询价配售
 和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56,800,000股,并于 2017 年4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招商证券作为瑞斯康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瑞斯康达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自 2017 年4 月 20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瑞斯康达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保荐代表人                 谢丹、王吉祥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803
注册资本                    421,055,557.00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一至五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一至五层
法定代表人                  高磊

实际控制人                  高磊、朱春城、李月杰、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
董事会秘书                  王曙立
联系电话                    010-8288449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年4月2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
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
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
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瑞斯康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
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
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
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
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相关
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瑞斯康达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
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54,196,739.25元置换
募投项目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投
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7〕1-
519号),并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本保荐机构发表了《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的核查意见》意见。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置换完毕。
    (二)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设项目情况

    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设
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
323,650,435.61元用于新设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中人民币127,219,280
元用于新设项目“云网融合解决方案及产品产业化项目”的建设实施,其余募集
资金人民币196,431,155.61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本保荐机构发表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设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核查意见》意见。
    (三)保荐代表人变更及理由

    招商证券原委派周晋峰先生、孙世俊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
续督导保荐代表人。2018 年 9 月,周晋峰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任公
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招商证券决定由保
荐代表人李锐先生接替周晋峰先生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
职责。2019 年 2 月,李锐先生个人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招商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王吉祥先
生接替李锐先生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职责。2019 年 8
月,孙世俊先生个人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
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招商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谢丹先生接替孙世俊先
生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职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现为谢丹先生、王吉祥先生。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
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
 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
 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
 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
 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阶段,瑞斯康达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
 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
 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
 瑞斯康达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
 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瑞斯康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
 书出具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
 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瑞斯康达的持续督导期间,瑞斯康达的信息
 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
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的审计报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9,923.82万元(包括
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
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
续督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