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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斯康达: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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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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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和股东代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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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
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2020年4月24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拟定于2020年5月1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的时间和地
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年5月14日13: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瑞斯康达大厦
A206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磊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的持股证明、凭证资料等相关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共41名,合计代表
公司股份226,151,46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3.7105%。

    2.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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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决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
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
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7)《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20 年度财务
预算报告》;

    (8)《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0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1)《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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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
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3)《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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