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瑞斯康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和股东代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
                                                                法律意见书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
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2021年4月23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拟定于2021年5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年5月13日13: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瑞斯康达大厦
A206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磊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的持股证明、凭证资料等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共21名,代表公司224,840,649股股
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3.3992%。

    2.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2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
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

    (7)《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和2021年财务预算
报告》;

    (8)《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1)《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2)《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


                                   3
                                                                法律意见书



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3)《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