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公告编号:2021-019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 通”)为原告。 涉案金额: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金额合计人民币 807,564,425.00 元, 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 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 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起诉时间、受理时间及受理机构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蓝迅通自 2018 年下半年起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上下游主 要涉及重庆博琨瀚威科技有限公司(上游供应商,以下简称“重庆博琨”)、环球 景行实业有限公司(下游客户,以下简称“环球景行”)及富申实业公司(下游 客户,以下简称“富申实业”)。 深蓝迅通自 2018 年 10 月起,先后与环球景行、富申实业分别签订《产品购 销合同》,向环球景行和富申实业销售多媒体网格通信机,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 1 1,451,277,000.00 元;自 2019 年 1 月起,先后与重庆博琨签订《货物采购合同》, 向重庆博琨采购元器件及配件,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 542,056,500.00 元。 自 2020 年 6 月起,下游环球景行和富申实业均出现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形; 自 2019 年 6 月起,因国际贸易形势变化,上游供应商重庆博琨出现了逾期供货 的情形,经深蓝迅通多次催讨,前述三方至今仍均未履行相关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环球景行共拖欠货款金额合计人民币 494,468,100.00 元, 富申实业共拖欠货款金额合计人民币 521,652,150.00 元,重庆博琨收到预付款 合计人民币 178,622,814.60 元但尚未交货。为减少损失,深蓝迅通依法就前述 三方的违约行为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一: 就环球景行违约行为,深蓝迅通于近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案由为购销合同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6 月 1 日向深蓝迅通出具 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1)京 01 民初 612 号),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二: 就富申实业违约行为,深蓝迅通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购销合同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6 月 1 日向深 蓝迅通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1)京 01 民初 620 号),目前尚未 开庭审理。 诉讼三: 就重庆博琨违约行为,深蓝迅通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购销合同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6 月 1 日向深 蓝迅通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1)京 01 民初 621 号),目前尚未 开庭审理。 (二)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诉讼一: 1、原告: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28331989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1 号楼 5 层 C527 2 法定代表人:朱春城 2、被告: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W4C41M 注册地:重庆两江新区西城支路 2 号精信中心写字楼 A 塔 19 层 2 号 法定代表人:祁海峰 诉讼二: 1、原告: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28331989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1 号楼 5 层 C527 法定代表人:朱春城 2、被告:富申实业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03894 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武康路 117 弄 2 号 法定代表人:盛星 诉讼三: 1、原告: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28331989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1 号楼 5 层 C527 法定代表人:朱春城 2、被告:重庆博琨瀚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YT1PN5P 注册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农创路 201 号 11 幢 法定代表人:秦华伟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理由与诉讼请求 (一)事实和理由 诉讼一: 原被告双方自 2018 年 10 月起先后共计签订 20 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金 额合计人民币 871,663,500.00 元。《产品购销合同》关于付款约定,签约后被告 3 向原告支付总合同金额 10%的预付货款,其余 90%货款在被告收到原告全部货物 并验收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签约后,原告公司按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产品生产,但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金额合计人民币 494,468,100.00 元。 双方约定,被告未按照《产品购销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货款,从应付之日起 每天按应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由此造成延期付款过一个月 或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被告追缴违约金,违约 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 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 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1 号楼 5 层 C527。为了降低 原告损失,原告现依法追回部分款项,故原告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二: 2019 年 2 月至 7 月至今,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数份《产品购销合同》,合 同总金额人民币 579,613,500.00 元。《产品购销合同》关于付款约定,签约后 被告向原告支付总合同金额 10%的预付货款,其余 90%货款在被告收到原告全部 货物并验收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签约后,原告按照双方《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采购原材料并完成定制生产。 但被告仅支付全部合同 10%预付货款,其余款项全部逾期。 双方约定,被告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货款,从应付之日起每天按应付 款总额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由此造成延期付款超过一个月或合同不 能履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被告追缴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 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 5%。 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向原告出具了单方承诺的《付款 计划》,承诺分期支付,并承诺在 2021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首期款人民币 77,908,500.00 元,但至今尚未支付。 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 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 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1 号楼 5 层 C527。为了降低 原告损失,原告现依法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 诉讼三: 2019 年 1 月至 7 月,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数份《货物采购合同》 并约定,签约后 10 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货物总价 90%的预付货款,到 货验收合格且双方签署《到货验收单》之日起 90 个日历内支付合同金额 10%的 尾款。被告延期交货的,按照延期交货金额的千分之三每天支付违约金,但延期 交货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若被告延期交货超过 30 天,则 视为被告未交货,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被告应在接到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除应全额退还已付货款外,还应按照合同合计金额的 10%向原告支 付违约金。若由于被告迟延交货、无法交货导致该批次货物对应合同的违约金不 足以弥补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影响甲方生产效率,导致原 告后续交货延误,原告采购资金占用成本损失等),被告还须就不足部分向原告 予以充分赔偿。被告延期支付违约金的,还应以违约金金额为基准,按日向原告 支付千分之二的延期付款违约金。 针 对 以 下 九 份 编 号 为 SL-BK-CG-201903-02 、 SL-BK-CG-201903-03 、 SL-BK-CG-201905-01 、 SL-BK-CG-201905-02 、 SL-BK-CG-201905-03 、 SL-BK-CG-201907-01 、 SL-BK-CG-201907-02 、 SL-BK-CG-201907-03 、 SL-BK-CG-201907-04 的《货物采购合同》,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金额 90%的预付款,但被告迟迟逾期交货,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负担。 经原告不断催促,双方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经核对签订了《北京深蓝迅通科 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博琨瀚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确认书》,该确认书 明确了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总体情况及总金额,确认被告收到原告预付款人民币 174,088,440.00 元但未交货。但时至今日,货物依旧未能交付,原告要求解除 合同,被告应当返还的预付款金额为人民币 174,088,44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人 民币 19,343,160.00 元。 被告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只能依法要求立即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 被告退还预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 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住所地位于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1 号楼 5 层 C527。原告为自身合法权益, 现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所请。 5 (二)诉讼请求 诉讼一: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60,000,000.00 元, 并依法支付违 约金人民币 3,000,000.00 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说明:上述诉请金额仅为被告拖欠的部分货款及违约金,原告可于开庭审理 前追加诉请金额至被告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其违约金。 诉讼二: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521,652,150.00 元,并依法支付违 约金人民币 28,980,675.00 元,以上欠款金额合计人民币 550,632,825.00 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三: 1 、 请 求 法 院 依 法 解 除 原 被 告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SL-BK-CG-201903-02 、 SL-BK-CG-201903-03 、 SL-BK-CG-201905-01 、 SL-BK-CG-201905-02 、 SL-BK-CG-201905-03 、 SL-BK-CG-201907-01 、 SL-BK-CG-201907-02 、 SL-BK-CG-201907-03、SL-BK-CG-201907-04 的《货物采购合同》,并判决被告返 还预付款人民币 174,088,440.00 元,并依法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9,343,160.00 元,合计人民币 193,431,600.00 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等维权损 失人民币 500,000.00 元; 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 193,931,600.00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 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6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