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凯股份:洛凯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6-28
证券代码:603829 证券简称:洛凯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4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四条: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江苏洛凯机电 第四条: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江苏洛凯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Jiangsu Luokai Mechanical
&Electrical Co.,Ltd.
【新增】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须。
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净资产 10%的担保; 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产 10%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
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 责任。
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
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
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关证明材料。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序。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见及理由。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见及理由。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结束当日下午 3:00。 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变更。
第六十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第六十一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人有效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 书。
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
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
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三)本章程的修改;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30%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股权激励计划; 30%的;
(六)公司回购股份;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六)公司回购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 (七)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删除】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审 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建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度,即在公司股东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时,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中小投资者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包
括中小投资者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并及时报送证券监
管部门。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
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
案,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案;
(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股份的事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 项;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准。 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具有要求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司资产的具体比例等事宜见《江苏洛凯机电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江苏洛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具有要求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司资产的具体比例等事宜见《江苏洛凯机电
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江苏洛
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 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可以免除责任。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认。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时,以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新增】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章程条款序号同时进行相应调整,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
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将于2022年6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
以上修订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