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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荣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7-12-25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
据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
“年报准则”)以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
以回避;

    (三) 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就该事项
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 公司相关机构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此作出判断。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
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
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
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一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三)第十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
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
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3
    (六)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
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七)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八) 提供财务资助;

    (九) 提供担保;

    (十)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一)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二)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四)   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五)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六)   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
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4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为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低于第十七条规定金额的关联交易,由公
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
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
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
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
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
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
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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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
条标准的,适用其规定。

    已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型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     第一时间接触到关联交易事宜的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
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审批机关及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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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
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第二十八条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
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
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

    第二十九条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
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
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
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
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
董事予以回避。

                                     7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8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三条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
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
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
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
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四条第(二)至第(五)项所列的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
条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总经理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相关机构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
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

                                     9
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总经理审议
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
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重
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二)至第(五)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
据、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与前三年同类日常
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三
十二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
当每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
易时,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有关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10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有关交易,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
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
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四)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五)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11
    (六)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七)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
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
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八)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九)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请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十)历史关联情况,包括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
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容。




                           第六章 关联人报备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后,及时向董事会和监
事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
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12
    第五十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三)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四)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披露标准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
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上述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少于”、“低
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