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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荣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7-12-25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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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未经公司
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本办法使用范围为: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部分条款适用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2
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3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
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4
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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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
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
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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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六)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十)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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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八)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九)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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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三十一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类型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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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单介绍各单项交易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帐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
有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
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
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


                                  10
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
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
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五)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现金、股
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
及有效期间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展情
况;

    (六)交易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
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该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对于担保事项的披露内容,除前条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截止披
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
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六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
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
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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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
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动力、燃料;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2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 独立董事意见;

    (八) 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
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
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13
    (九)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本制度第三十
五条规定的内容。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履行
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后,已披露信息涉及的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等重大事件
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14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
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四十九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判决或者裁决书;



                                     15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
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
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
后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办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披露事宜,应当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如适用);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


                                   16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十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上述第(七)项至第(十
一)项所述全部或者部分文件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说明;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还应当比照制度的相关规定进
行披露。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时披露,
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
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

    业绩预告公告的刊登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该报告期结束后一个月。

    第五十七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
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17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
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根据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结果进行业绩预告更正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
计师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者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更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
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
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每

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
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
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18
    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将达到
10%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差
异幅度达到 20%的,公司还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
形式进行致歉,说明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六十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
披露盈利预测更正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董事会关于确认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说明;

    (四)注册会计师关于盈利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专项说明;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盈利预测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
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方案实施公告;

    (二)股东大会决议;

    (三)登记公司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9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 10 股
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
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
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半年度每股收益;

   (七)有关咨询办法。

    第六十三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规
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若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发
展需要安排公司再非交易日公告,则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第六十四条   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公司问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函件,以及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
制人的回函;

   (四)有助于说明问题真实情况的其他文件。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0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董事会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对象、方式和结果,包括公司内外部
环境是否发生变化,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
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三)关于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传
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关于传闻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预
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五)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

                                  21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公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三日之前,于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刊登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前一个交易日和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前十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公司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第七十条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应按照下述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一)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
法律意见书。《回购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第六十七条所列事项;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市场操
纵的说明;

    (3)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4)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5)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二)在回购期间,于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刊登回购进展公告,披露截
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
的总金额。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比照前款要求。

   (三)距回购期届满三个月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
回购的原因。

    第七十一条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履行信息披


                                  22
露义务:

   (一)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两个交易日内刊登提示公告,并在实施
回购方案前披露《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回购报告书》的内容,除前条
的规定外,还应当包括公司对股东预受及撤回要约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作出的特
别说明。

   (二)要约回购有效期内,公司应当委托证券交易所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公告预受和撤回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

    第七十二条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回
购行为,注销回购专用帐户,在两个交易日内刊登回购结果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
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
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
分立等情况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 3000 万元的;

    (六)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
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
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23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
转股的公告。

    第七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的下一交易日发布公
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如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司还应当在赎回期结束
前至少发布三次赎回提示性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
法、时间等内容。

    赎回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影响。

    第七十七条 在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
回售条件的下一交易日发布回售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至少发布三次回售提示
性公告。回售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影响。

    第七十八条 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过决议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
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
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
视需要而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应当至
少发布三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
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
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
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
单独摘出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


                                  24
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其原因以及相关董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
的措施。

    第八十二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
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八十三条 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
破产或者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后,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示其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破产和解与整顿等重大情况。
法院依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或者恢复破产程序、破产宣告等裁定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裁定的主要内容。

    第八十四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股份除外)、合并、分立方案,
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十五条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
更登记等事项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
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风险
提示公告。

                                    25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
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及时披露为
恢复股票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公司没能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有关工作没有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八十七条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及
时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相关风险因素分析;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自收到证券交易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
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九条 公司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公告有关决定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申
请复核。公司应当在收到证券交易所的复核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内容。




                                  26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九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为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
录由董办负责保存。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7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
促本部门及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
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
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九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28
    第九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

    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
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
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
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召集人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29
    第一百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
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本
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董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办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
告,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董办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一百零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的
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办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
责向董事会秘书、董办、公司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

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办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

    定期报告应在完成编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0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
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一百零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办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
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
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
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
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
审核签字。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或补充公告。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
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至少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其中一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同时指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第四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办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31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
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
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
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
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
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
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
性信息披露。



                                    32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
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
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
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
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
相关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办分类保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
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董
办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
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
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会秘
书本人,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定董办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33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
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
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股价
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因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
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制度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
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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