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荣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603855 证券简称:华荣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2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2018年10月26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及公司
经营需要,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电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电
器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器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防爆电器、防爆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防爆电器、防爆
灯具、照明灯具、消防照明灯具、船用 灯具、照明灯具、消防照明灯具、船用
配套设备、防爆管件、防爆仪表、防爆 配套设备、防爆管件、防爆仪表、防爆
变压器、防爆电机、配电箱、低压电器 变压器、防爆电机、配电箱、低压电器
元件、空调设备、电子元器件、仪器仪 元件、空调设备、电子元器件、仪器仪
表、风机、模具、塑料制品、配电开关 表、风机、模具、塑料制品、配电开关
控制设备的生产、销售,防爆电气、防 控制设备的生产、销售,防爆电气、防
爆电器的安装、维护、检修,防爆灯具、 爆电器、防爆工程的安装、维护、检修,
照明灯具的安装、维护、检修,道路照 防爆灯具、照明灯具的安装、维护、检
明工程,防爆及非防爆监控、通讯、网 修,道路照明工程,防爆及非防爆监控、
络系统及设施(厂用/矿用图像监控系 通讯、网络系统及设施(厂用/矿用图
统,厂用/矿用无线通信、人员定位和 像监控系统,厂用/矿用无线通信、人
紧急广播系统,网络交换机)的生产、 员定位和紧急广播系统,网络交换机)
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 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
口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工业自动化领 术的进出口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工业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自动化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节能减排、新能源领域内的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节能减排、新能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 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气产品生产, 转让、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气
电力设备安装(除承装、承修、承试电 产品生产,电力设备安装(除承装、承
力设施),机电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 修、承试电力设施),机电设备安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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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及施工。【依法须 特种设备),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及施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开展经营活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 购其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董事会会议决议。
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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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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