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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荣股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2021-10-27  

                        证券代码:603855          证券简称:华荣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4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因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4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的条件,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42,000                  42,000              2021 年 10 月 29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至

今公示期已满 45 天,期间并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次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

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激励对象袁攀、孙晋明、何琼、王乾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华荣科技股

                                     1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其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42,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4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42,000 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4,096,00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4 名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2,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将

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单位: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138,000          -42,000      4,096,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33,502,000                0    333,502,000
         股份合计               337,640,000          -42,000    337,598,00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

规定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

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2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管
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

次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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