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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荣股份:2022-01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29  

                             证券代码:603855          证券简称:华荣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7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及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第二条

    ………                                     ………

    公司由各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         公司由各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
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566558740F。                       91310000566558740F。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757.4
33,759.8000万元。                          0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无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                                     ………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器科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器科技
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1
技术服务,防爆电器、防爆灯具、照明灯具、 术服务,防爆电器、防爆灯具、照明灯具、消
消防照明灯具、船用配套设备、防爆管件、 防照明灯具、船用配套设备、防爆管件、防爆
防爆仪表、防爆变压器、防爆电机、配电箱、 仪表、防爆变压器、防爆电机、配电箱、低压
低压电器元件、空调设备、电子元器件、仪 电器元件、空调设备、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
器仪表、风机、模具、塑料制品、配电开关 风机、模具、塑料制品、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的
控制设备的生产、销售,工业机器人、防爆 生产、销售,工业机器人、防爆机器人的设计、
机器人的设计、组装及销售,防爆电气、防 组装及销售,防爆电气、防爆电器的安装、维
爆电器的安装、维护、检修,防爆灯具、照 护、检修,防爆灯具、照明灯具的安装、维护、
明灯具的安装、维护、检修,道路照明工程, 检修,道路照明工程,防爆及非防爆监控、通
防爆及非防爆监控、通讯、网络系统及设施 讯、网络系统及设施(厂用/矿用图像监控系统,
(厂用/矿用图像监控系统,厂用/矿用无线 厂用/矿用无线通信、人员定位和紧急广播系
通信、人员定位和紧急广播系统,网络交换 统,网络交换机)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从
机)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 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工程管理服务,
术的进出口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工业自动 工业自动化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化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术转让、技术服务,节能减排、新能源领域内
技术服务,节能减排、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 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 合同能源管理,电气产品生产,电力设备安装
同能源管理,电气产品生产,电力设备安装 (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机电设备
(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机电设 安装(除特种设备),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及
备安装(除特种设备),建筑智能化建设工 施工,住房租赁,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系
程及施工,住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列产品和软件系统的研发设计,制造,技术服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务,系统实施、调试、测试、培训。【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
标明面值。                                  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
股份数、出资方式和认购比例如下:            份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时间 和认购比例如
                                            下:
          认购的股    出 资 方
 发起人   份数(万    式         认购比例                认购的     出资   认缴出资时
          股)                                  发起人   股份数     方式       间       认购比例

 胡志荣      11,259    货币        75.06%                (万股)



                                            2
 李妙华      1,600         货币     10.67%       胡志荣   11,259     货币   2012-12-05   75.06%

 林献忠      860           货币     5.73%        李妙华   1,600      货币   2012-12-05   10.67%

 李江        715           货币     4.77%        林献忠      860     货币   2012-12-05    5.73%

 陈建芬      566           货币     3.77%         李江       715     货币   2012-12-05    4.77%

 合计     15,000       -          100.00%        陈建芬      566     货币   2012-12-05    3.77%

                                                  合计    15,000       -        -        100.00%

    第十八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3,757.4000
33,759.8000 万股,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 万股,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33,757.4000
通股 33,759.8000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                                          ………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3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内执行。公司董事
                                         证券。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诉讼。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4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
出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纪录、董事会会议决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纪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依其所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依其所持有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纳股金;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得退股;                                    退股;


                                            5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6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项;                                        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
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 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对外担
列对外担保行为:                            保行为: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象提供的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7
产的 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30%的担保;
元的;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提供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上通过。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
                                         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
                                         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
                                         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
                                         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8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
                                            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交股东大会审议:
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东大会审议: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为计算数据;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费 用 ) 占 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5000 万元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币;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500 万元。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9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的,应当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
免 公 司 义 务 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
                                          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
交股东大会审议。
                                          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担保除外),为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低于本条第二款 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规定金额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
                                          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
                                          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担保事项实际
                                          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无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为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0
                                             同时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低于本条第二款规
                                             定金额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交易所备案。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交有关证明材料。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
料。
                                             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11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
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 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
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的内容。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
                                         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3%。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
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 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 股东。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5 日前披露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
                                         需的资料。需对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股东大会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 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
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需要独立
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12
下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公司的股东;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记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 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清算;
    ………
                                                  ………


                                                  第八十一条
    第七十九条
                                                  ………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13
                                          构 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 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数,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情况。
    ………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举表决;
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法规和本
                                                 ………
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
东大会选举表决;                          大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
                                          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
    ………
                                          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
                                          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14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
                                             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八十九条     股 东 大会 对提 案进 行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九条
    ………                                        ………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六)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处罚;                                       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七)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或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罚,期限未满的;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措施,期限未满的;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 期限未满的;
行的各项职责。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
定的其他内容。                         各项职责;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15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
                                           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八)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
                                           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九)项、
                                           第(十一)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 1 个月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
                                           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
                                           条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证券
                                           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本条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第九十九条   董 事 候选 人应 在知 悉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
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
                                           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
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七第
                                           就其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六)项至
(六)项至第(十)项所列情形上述情形向
                                           第(十)项所列情形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本章程第九
                                           第(六)项至第(十)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公
十七条第(六)项至第(十)项所列情形之
                                           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
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
                                           董事会表决。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16
       第一百〇一条                              第一百〇三条

       ………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第一百〇二条                              第一百〇四条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零一        第一百〇五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和
条和第一百零二条外,公司董事还应当履行 第一百零四条外,公司董事还应当履行的忠实
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董事 1 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公司监事会
东大会予以撤换。                            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
                                            责作出决议并公告。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
                                            方式出席。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17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专业人员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该董事存在第九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项时,应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
意。                                             董事会作出对外担保事项决议时,关联董
                                            事应回避表决。
       董事会作出对外担保事项决议时,关联
董事应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18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交易事项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交易事项达到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民币 100 万元;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元;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19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
                                            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见;
施;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
沟通;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
                                            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
                                            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
交易进行审计;
                                            项。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
                                            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集人。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
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董事会提出建议;                            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20
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员的人选;                                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          (四)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
审查并提出建议;                          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董事会秘书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
                                          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至第(六)
                                          和第一百零四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关于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薪水。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21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秘书的职责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
                                              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
承担赔偿责任。                                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任监事。
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第一百五十条 监 事 任期 届满 未及 时
                                              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职务。但原监事存在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除
                                              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 事 应 当 保 证 公 司 披


                                              22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                                      ………

    监事会应当包括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            监事会应当包括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计报告。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                                      ………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                                      ………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润分配方式。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利润分
范围。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3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的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
具体条件和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条件和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需求等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40%,具 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4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
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 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
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项目等确定。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 司 聘用 取得 从事 证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定媒体上公告 。
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内,未接到通知
日起 30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作相应的分割。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定媒体上公告。
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24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定媒体上
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低限额。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                                         ………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现。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法定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〇六条     本 章 程以 中文 书写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 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9日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