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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荣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9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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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华荣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 2 名
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

    第四条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二章 监   事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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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监
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相关监事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二款第(三)项至第(七)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
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公司半数以上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条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
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监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公司在任监事出现本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监
事会认为其继续担任监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候
选人,并应当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前述监事提名的相关决议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前款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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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履职能
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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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依法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一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
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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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
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报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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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
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
决策。

    第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会议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
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公司设有监事会副主席,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
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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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
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
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
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
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
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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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
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
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8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
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
容。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
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
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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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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