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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9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认真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
业准则,完成了年度审计任务。公司聘其为财务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决策程
序合法,支付的报酬水平公允合理,不影响财务审计的独立性、真实性和充分性。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
审计机构的事项。

    二、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18 年度合并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54,487,019.20 元,扣除母公司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81,242.92 元,2018 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39,005,776.28 元;
加上 2018 年初未分配利润 467,204,850.18 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可供股
东分配的利润为 606,210,626.46 元。
    考虑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股东利益等综合因素,为与所有股东分
享公司经营发展的成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经本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制订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如下:拟以公司 2018 年末的总股本 256,414,6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81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股东合理回
报等因素,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 2018 年度薪酬及 2019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公司拟定的 2018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和 2019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
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能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
益相对称的激励机制,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董事、监
事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董事、监事 2018 年度薪酬及 2019 年度薪酬方案表示同意,并同
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及 2019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拟定的 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和 2019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能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
益相对称的激励机制,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高级管
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及 2019 年度薪酬方案表示同意。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我们同意公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六、关于公司财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9 号——关
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
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1 号——关
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2 号
——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及《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
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孔祥勇、王占杰、鲁昕

                                                       2019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