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30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竞
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
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
全面的了解。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
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
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
用途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合法、合规,
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制订的《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编制的《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
求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持续、稳定、积极、合理的分红
政策,更好地保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调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旨在满足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需要,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上述调整向银行申请授
信额度的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
及偿债能力,相关风险可控。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调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的事项。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季勤、姚建国、曹文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