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宏股份:东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24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
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调整后
的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其中:
1、公司调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关于预案修订情况的说明真实、准确,本次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
2、公司制定的《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
3、公司编制的《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
益;
4、公司起草的《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切实可行, 且相关主体已对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效地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相应
调整及修订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
东的利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调整事项的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调整后的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季勤、姚建国、曹文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