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长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10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
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拟
审议议案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
关制度的规定。
二、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新增银行贷款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新增银行贷款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高
效、顺畅的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
司生产经营正常,资产负债率合理,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不会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 页无正文 ,为 山 东步长制 药股份有限公 司独 立 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
事会 第三 十二次 (临 时 )会 议 有 关事项的独 立 意见签 字 页)
(1)独 立董事王 燕祥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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