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长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27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
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有
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拟
审议议案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
关制度的规定。
二、 独立意见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
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
指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
回归,有利于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维护公司与广大投资者利益,
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资金
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
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
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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