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长制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4月修订稿)2019-04-26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年度)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
理层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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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分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
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
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提议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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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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