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长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16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
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拟
审议议案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
关制度的规定。
二、 独立意见
1、《关于增加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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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通过直接或间
接安排将上述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本次增加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减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增加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34,000 万元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进度超过目前的预计进度,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
将该部分资金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项目进展。
2、《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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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回收,促进公
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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