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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白云电器: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19-04-17  

						证券代码:603861             证券简称:白云电器               公告编号:临 2019-015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0 万股,涉及的标的
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42,740,648 股
的 2.26%。其中首次授予 93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42,740,648
股的 2.1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93.00%;预留 70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42,740,648 股的 0.1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的 7.0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
司注册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大岭南路 18 号,公司主要从事成套开关控制
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营业收入                     1,513,674,095.14   1,364,065,491.37    1,263,877,528.4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54,953,117.19     161,509,805.84       172,162,141.4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130,643,797.70     148,607,599.07     151,356,000.00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017 年末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014,193,043.85   1,900,149,926.66   1,360,928,019.86

总资产                        3,433,164,370.15   2,765,165,663.09   2,237,907,309.42

         主要财务指标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8              0.41                0.4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92              9.36               13.42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8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胡德兆先生,董事胡明聪先生、
王义先生和胡德宏先生,独立董事傅元略先生、李胜兰女士、谢晓尧先生和周渝慧女
士。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4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曾彬华先生,监事何虹阳
先生和余保华女士,职工监事李伦强先生。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4 人,分别是:总经理胡明聪先生,副总经理王义先生和
黄楚秋先生,代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王卫彬先生。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0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
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42,740,648 股的
2.26%。其中首次授予 93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42,740,648 股
的 2.1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93.00%;预留 7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42,740,648 股的 0.1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的 7.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86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王义         董事、副总经理               38              3.80%              0.09%

   王卫彬 代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38              3.80%              0.09%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854            85.40%              1.93%
            员(184 人)

                 预留部分                     70              7.00%              0.16%

            合计(186 人)                   1000            100.00%             2.2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
对象相关信息。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1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1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2.24 元的 50%,为每股 6.12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2.00 元的 50%,为每股 6.00 元。
    (三)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的摘要。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七、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
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于 2019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若预留部分于 2020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
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八、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期满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注: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并剔除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下同。
   2)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考核安排如下:
   (1)若预留部分于 2019 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2)若预留部分于 2020 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按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由薪酬委
员会对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具体如下表所示: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
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全部或部分解除限
售当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营业收入增长率,其中净利润增长率指标
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营业收
入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
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
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首次授予日的确定、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
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授出。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
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
《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
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
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于2019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若预留部分于2020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
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相关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
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
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
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
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
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
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
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
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
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确定的激励对
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
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
参照《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后
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
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
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
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
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
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
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
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
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
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
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
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能
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
未确认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
项。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的规
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
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
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
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五)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情形发生前继续实
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
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
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草案公告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为 6.29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
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
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摊销总费用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930.00          5,849.70    2,534.87   2,242.39    877.46     194.99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公司业绩的影响程度有限。若考虑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
加。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准。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