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电器: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12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白云电器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现就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人数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人数及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6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6 月 11 日为授予日,以 6.005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71 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 93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傅元略
李胜兰
周渝慧
谢晓尧
2019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