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电器:白云电器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19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现就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
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此次解锁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规定,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
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61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或不得
解除限售的情形。
3、公司业绩层面,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公司需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公司 2021 年度的业绩已达到考核要求,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中公司业绩层
面考核要求已成就。
4、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
核办法对 161 名激励对象在 2021 年度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61 名激励对象已达到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中激励对
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已成就。
5、公司有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及方
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
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161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
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二、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
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
围内,并已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独立董事:傅元略、周林彬、吴俊勇、黄嫚丽
202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