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电器:独立董事制度 【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9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白
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
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
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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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或者独立董事提前离任等原因,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将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公司(包括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 5 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
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拟候任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不得再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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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
属企业。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不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 36 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3.最近 36 个月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4.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5.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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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
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
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后的规定期限内,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
出异议的,公司方可将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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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进行选举,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
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
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
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
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十条 如因独立董事不符合任职条件或其他事由予以免职、撤换,或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由发生之后 1 个月内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补选独立董事。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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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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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意见;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露。
第二十四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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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分红派息进行全面审查,
确保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
益。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各种信息为公司的各项
决策提供建议,并应在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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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
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 5 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协助在上海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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