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电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9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所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
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
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
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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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列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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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22、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23、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2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25、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
快报内容;
(三)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四)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
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消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消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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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和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
第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及时记录内
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知情人档案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有关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禁止内幕交
易告知书》,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和遵守的保密义
务及违背保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安排、组织、协调与公司重大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
务和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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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等进行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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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范
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不
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
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
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禁止其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呈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处罚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
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并报送
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有关机构,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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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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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 身份 所在 职务 知悉 知悉 知悉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登
号 信息 证号 部门 /岗 内幕 内幕 内幕 信息 信息 信息 时间 记
知情 码 /单 位 信息 信息 信息 内容 所处 公开 人
人员 位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时间
姓名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
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
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
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
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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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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