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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智认知: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12-07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及《新智认知数字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15 名董事组成,其中 3-5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的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在遵循下列原则的基础上,对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

审查和决策: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不损害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以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公司持续发展为中心,保证公司经

营顺利,高效运行;

    (四)及时把握市场机遇,灵活务实,使公司的经营决策及时有效。



    第六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进行审查: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分别适用本条或者《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

关,若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 2/3 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

保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条     公司发生本规则第六条所述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

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

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前述同一关

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有

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其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事长、总裁等行使。



       第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公司

其他有关规范运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

会办公室印章。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

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该专门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

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4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

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由 4 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

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经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4 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各专门委员

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等内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在董事会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前或对于工作细则中没有规定的事项,

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董事会的议案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总裁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1/3 以上董事、

1/2 以上的独立董事、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

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

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三十四条   除 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监事会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

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

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

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裁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

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裁负责组织拟订后由
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裁、董事会秘书

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裁负责拟定并向

董事会提出;

    (五)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裁应分别按

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由独立董事向董事会

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六条     重大关联交易议案(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关联方提

供担保除外),由财务总监会同总裁、董事会秘书共同拟定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1/2

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重大关联交易议案应当详细说明关联人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交易

性质、交易方式、有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价格或定价方式、对公司是否有利

等情况。必要时应当聘请律师、资产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裁、

董事会秘书共同拟定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涉及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

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

构的影响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议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等相关人士。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个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上董事长应在收到该提议的两日内审慎决

定是否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将该提议和决定告知全体董事。董事长决定不召开董

事会会议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公司监事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或传真、

挂号邮寄、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 2 日。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2 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

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

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或经董事长签署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及总裁、董事会秘

书和其他列席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十六条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临时董事会,在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中

还应添加如下内容:

    (一)告知董事本次董事会以传真方式进行表决;

    (二)对所须审议事项的详尽披露;

    (三)明确告知董事:对前述第(二)款披露事项存在疑问的,可以向董事

会秘书咨询;

    (四)董事会表决票标准格式,要求董事复印使用;

    (五)董事填写完毕的表决票的传真号码、发送地点及发送截止期限。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 1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相关情况和新提案(如有)的有关内容并提供相

关材料。不足 1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

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航空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 2 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发送成功的当日为送达日期;

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发送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以

电报方式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被送达人应在收到该传真后
立即以传真回复确认,被送达人回复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董事会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五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

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

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和表决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五十六条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

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董事也可

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议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主动要求相关工作人员

提供详备资料、做出详细说明,谨慎考虑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可行性和合法性;

    (四)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董事应就待决策的事项发表明确的讨论意见并记录在册后,再行投票表决。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表决票应妥善保管。

    董事认为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在董事会会议上提

出。董事会坚持做出通过该等事项的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以及

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十八条   董事将其分管范围内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时,应真实、准

确、完整地向全体董事说明该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第五十九条     董事审议授权议案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

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本规则等规

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的可行性及投资前

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

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

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

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

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评

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

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

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

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担保。



    第六十三条     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

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

减值准备金额是否充足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

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第六十四条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等议案时,应当关注变更或更正的合理性、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

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

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

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财务资助议案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

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做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

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

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



    第六十六条   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

营权等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当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六十七条   董事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

审批权授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

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六十八条   董事在审议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

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

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
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情形。



    第六十九条     董事在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应当充分关注变更的合

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后

作出审慎判断。



    第七十条     董事在审议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应当充分调查收购

或重组的意图,关注收购方或重组交易方的资信情况和财务状况,交易价格是否

公允、合理,收购或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审慎评估收购或重组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第七十一条     董事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关注利润分配的合规性和合

理性,方案是否与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公司可持续发

展等状况相匹配。



    第七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

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第七十三条     董事在对本规则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二条所述重大事项或其

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上述意见应在

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七十四条     董事在将其分管范围内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时,应真实、

准确、完整地向全体董事说明该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董事会在讨论议案过程中,若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

见,则在董事单独就该问题或该部分内容的修改以举手表决方式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的情况下,可在会议上即席按照表决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董事会应对按

照表决意见即席修改后的议案再行表决。



    第七十六条   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可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形

下即以电话会议形式或传真方式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只得对与该等特殊或紧急事

宜相关的事项进行表决。

    除上述情形外,临时董事会不得对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除非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



    第七十七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议案进

行表决,表决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等方式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

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

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
票”。



    第七十九条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

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

传真的表决票无效。



    第八十条     对董事会表决事项,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的表决意向分

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

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八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对象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在前述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事宜,由

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八十二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

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

    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八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验票。



    第八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的半数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其中根据《公司章程》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八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八十八条     1/2 以上的出席会议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议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第八十九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

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若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在会议结束后立即整理完毕会议记录,董

事会秘书应负责在会议结束后一日内整理完毕,并将会议记录以专人送达,或邮

政特快专递方式依次送达每位董事。每位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一日内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并将签字后的会议记录立即以专人送达,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

公司。若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意见按

照前述规定的时间及方式送达公司。

    若确属董事会秘书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秘书应作出修改,董事应在修改

处签名。
       第九十三条   对于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在未提前通知的情

形下即以电话会议形式或传真形式召开的临时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做好会

议记录,并详细注明会议的召开方式、董事发言或发表意见情况及表决情况,还

应按前条规定送交董事签字,对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应进行全程录

音。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制作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九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及决议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

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

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九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上签字。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在会议记录或决议上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和会议纪

要的内容。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上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是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

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九十九条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十一章   决议的执行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

议等相关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

决议的执行情况。

    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继续

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程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

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裁等相关人员予以
纠正,总裁等相关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做出决

议要求总裁等相关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规

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则所称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

足”、“少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