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 为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公司提名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张炎锋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 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况。张炎锋先生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同意 聘任张炎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