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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智认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9-04-20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

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和资料,本着

实事求是的态度就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认真进行了

核查,现就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作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相关有权机构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18.00 亿(均为新智认知向控股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截至报告期末,

公司已向子公司实际提供 7.27 亿元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17%。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经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新智数据及其下

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不超过 10.5 亿。报告期内实际发生 3.77 亿,剩余

6.73 亿未使用;与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订货单等形成的采购货款提供担保 2 亿元,报告期内已到期。

    2018 年 8 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新智数据向远东宏信

(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申请不超过 2.5 亿元授信;2018 年 9 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为

新智数据向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
度,上述两笔担保,报告期内实际发生 3.5 亿;2018 年 12 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新智数据向紫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 1 亿元的

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内,担保未发生。

    上述担保事项中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事项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严格

按照上市监管规定履行了决策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法律、

法规及上市监管规定。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