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 为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 下意见: 1、根据宋开先生个人简历,没有发现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 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亦未有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 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应规定。 2、本次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3、提名及聘任宋开先生为公司副总裁,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一致同意聘任宋开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