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独立意见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预案》进行了认真的审 议,并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申请注册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 的超短期融资券,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本次 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