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审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全面了解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议案的内容,现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副总裁候选人朱素雅女士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存在《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人员任职资 格合法。 2、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公司聘用朱素雅女士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