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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智认知: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4-10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及《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

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1 人;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

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损害股东、公

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

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经决议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讨论。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重大的行政

工作或办公会议应邀请监事列席,听取意见和建议。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

公司承担。

    监事会主席依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召集监事会、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

告监事会工作、发表监事会有关专项意见等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包括依据监事会主席或其他监事

会召集人的要求发出会议通知,起草会议文件及资料并送交监事会主席或其他监事会召集人审定;

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各监事之间的协调、联络等工作。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保管监事会印章。

    若公司未设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主席亦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以下称

“指定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主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如

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会议召集人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

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做出决议确定。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

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

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除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而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外,监

事会临时会议应依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明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

出决议。

    第十二条   除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外,监事提议召开临
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提议监事的姓名;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二)对于符合要求的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该书面提议之日起3日内发

出召集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应分别至少提前 10 天和 2 天将监事会会议的

通知以传真、邮件方式或由专人送达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以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采取传真或其他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监事会,在召开监事会的通知中还应添加

如下内容:

    (一)告知监事本次监事会以传真或非现场书面审议方式召开及表决;

    (二)对所须审议事项的详尽披露;

    (三)明确告知监事:对前述第(二)款披露事项存在疑问的,可以向会议召集人咨询;

    (四)监事会表决票标准格式,要求监事复印使用;

    (五)监事填写完毕的表决票的传真号码或发送地点及发送截止期限。

    第十六条   非紧急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

监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资料。当两名以上的监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

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会议召集人应予采纳。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传真方式、电话会议方式或传签监事

会决议等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或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当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召开,该等

监事会临时会议不得连续超过两次,并且仅得就公司所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的相关事项作

出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由该名监事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

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在讨论议案过程中,若监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

意见,则在单独就该问题或该部分内容的修改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可在该次会议

上即席按照表决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并对修改后的议案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

监事可以自由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监事也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逐

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采取传真或其他非现场书面审议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可以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文件的

形式发表意见,并应在会议通知规定的发送截止期限前连同表决票一并发送到通知指定地点。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监事在审议关联事项时,关联监事应回避表决,如出现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导致监事会无法形成

有效决议的情形,应将该关联事项以及出席会议各监事关于该关联事项的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的监事表决通过。对监事会表决事项,每名监事有

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
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可采用书面、举手、传签监事会决议等记名方式。

    监事会会议除现场会议采取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外,对于以传真或其他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的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监事会决议或其他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对于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在确保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

议形式进行表决,但应制作详细的会议记录,并可进行会议录音。

    在经传真表决方式、传签监事会决议或电话会议等方式做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

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以现场会议形式、传真或其他非现场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的,会议召集人负

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会议召集

人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

为十年。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投票的监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监事持有一张表决
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监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监事委托投票”。

    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传真或非现场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监事应当按照

通知或会议召集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发送至通知指定的传真号码或指定地点,

逾期发送的表决票无效。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会议记录人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

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三十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传签监事会决议方式代替召开现场会议时,应将会

议议案、决议草稿及与之相关的说明性文件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

如果监事会决议草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按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交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后,该决议草案即成为监

事会决议,毋须再就此召开监事会现场会议。

    在经传签监事会决议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

监事。



                                  第五章   会议记录及决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全程录音。

    第三十二条    若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在会议结束后立即整理完毕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人应负责
在会议结束后一日内整理完毕,并将会议记录以专人送达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依次送达每位监事。

每位监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一日内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立即将签字后的会议记录以专人送达或

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公司。若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意

见按照前述规定的时间及方式送达公司。

    若确属会议记录人记录错误或遗漏,会议记录人应作出修改,监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上签

名。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对于以举手等

非书面方式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投同意、反对及弃权票的监事姓名;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或其他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或有关指定人员应当

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会议应根据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制作会议决议。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

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和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除会议记录及决议外,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相关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

要。

       第三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予以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会议纪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汇

报,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

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除监事会

会议记录以外的其他监事会会议档案,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或指定人员代为保管。

    监事会议记录和决议等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

上通报已经形成的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

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