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公司非独立董事议案的意见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变更公司非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上述人员任职资格合法;董事提名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非独 立董事议案的意见》之独立董事签署页) 郑 斌 杨丽芳 王树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