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投标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意见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智认知数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智认知数 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 原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标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之独立董事签署页) 郑 斌 杨丽芳 王树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