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投标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作为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和资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投标暨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对相关资 料进行审阅,认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现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给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王树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