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69 证券简称:新智认知 公告编号:临 2023-011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3 月 3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艾力枫社国际广场 E 座 221 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16,900,13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3.383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宇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 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现场会 议并做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董事张宇迎先生、董事张军先生、董事熊亮 先生、董事史玉江先生、董事王曦女士、独立董事王树良先生、独立董事张 维先生、独立董事周延女士出席会议;董事张瑾女士因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 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赵海池先生、职工监事栗沁华先生出席 会议;张亚东先生因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总裁史玉江先生、常务副总裁王曦女士、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 书张炎锋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因工作安排未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决权的比例(%) 1.01 张宇迎 316,895,835 99.9986 是 1.02 张瑾 316,895,835 99.9986 是 1.03 张军 316,895,835 99.9986 是 1.04 熊亮 316,895,835 99.9986 是 1.05 史玉江 316,895,835 99.9986 是 1.06 王曦 316,895,835 99.9986 是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决权的比例(%) 2.01 王树良 316,895,835 99.9986 是 2.02 张维 316,895,835 99.9986 是 2.03 周延 316,895,835 99.9986 是 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是否当选 决权的比例(%) 3.01 张亚东 316,895,835 99.9986 是 3.02 赵海池 316,895,835 99.9986 是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 (%) 1.01 张宇迎 73,013,511 99.9941 0 0.0000 0 0.0000 1.02 张瑾 73,013,511 99.9941 0 0.0000 0 0.0000 1.03 张军 73,013,511 99.9941 0 0.0000 0 0.0000 1.04 熊亮 73,013,511 99.9941 0 0.0000 0 0.0000 1.05 史玉江 73,013,511 99.9941 0 0.0000 0 0.0000 1.06 王曦 73,013,511 99.9941 0 0.0000 0 0.0000 2.01 王树良 73,013,511 99.9941 0 0.0000 0 0.0000 2.02 张维 73,013,511 99.9941 0 0.0000 0 0.0000 2.03 周延 73,013,511 99.9941 0 0.0000 0 0.0000 3.01 张亚东 73,013,511 99.9941 0 0.0000 0 0.0000 3.02 赵海池 73,013,511 99.9941 0 0.0000 0 0.000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一至议案三均采取累积投票制,需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薛玉婷律师、徐明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