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认知: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3-04-29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 关 信 息 尚 未 泄 漏 ;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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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泄露。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将相关文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
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
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披露事项当及时披露,符合条件的应披露事项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十年。提交及存档保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相关资料;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三 )暂 缓 披 露 的 期 限 ;
( 四 )暂 缓 或 豁 免 事 项 的 知 情 人 名 单 (登 记 表 见 附 件 1);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保密承诺函见
附件2);
( 六 )暂 缓 或 豁 免 事 项 的 内 部 审 批 流 程 等 (审 批 表 见 附 件 3)。
第七条 对于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
披露;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
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
度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
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应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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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
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
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
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附件:
1、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2、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3、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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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 登记部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证件号码 知情人身份 所属部门、职务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途径 备注
注:
1、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或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监高、其他;
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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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
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
司证券,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
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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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
□是□否 □是□否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书面保密承诺
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复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备注: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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