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作为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参加了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在审阅全部会议资料和议案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关于公 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我们认为: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张北数据港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张北数据港”),公司为张北数据港28,000万贷款 提供担保。此项担保为项目投资正常资金需求所产生的,符合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内部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下属全资子 公司张北数据港提供担保,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宁、吴杰、陈琳华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