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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数据港: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12-10  

                        证券代码:603881          证券简称:数据港          公告编号:2022-043 号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港”、“公司”)股东上海钥信
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钥信信息”)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77 号)(以
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76453233R)作为上海数据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港)股东,存在以下事实:
    截至 2018 年 3 月 26 日,你企业直接持有数据港 26.19%的股份。2018 年 3
月 27 日至 9 月 29 日,你企业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数据港 3.95%
的股份。2018 年 11 月 12 日,你企业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数据港 1.67%的股份。减
持后你企业持有数据港的股份比例为 20.57%,持股比例变动合计达 5.62%。但你
企业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 5%时,未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及时履行公
告和报告义务,且未按规定停止买卖。直至 2022 年 4 月 13 日,你企业才补充披
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了持有数据港股份变动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一)公司股东钥信信息将以此为戒,将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
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守权益变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二)公司将进一步敦促 5%以上股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学习,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交易及权益变动。
    (三)本次警示函系公司股东钥信信息权益变动违反相关规定,不涉及公司
及公司其他股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
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