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港: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11
证券代码:603881 股票简称:数据港 编号:2023-013 号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15 号准则解释”)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 15 号准则解释,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
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根据财政
部相关文件规定,15 号准则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
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 15 号准则解释。其他未变
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4、变更的日期
根据 15 号准则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
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根据 15 号准则解释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
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
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
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
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
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
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
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
于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独立董事的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此次会计政策变更为遵守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所致,公司对
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1 日